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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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无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定期将核准注册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信息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养护、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执业印章失效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由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 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并填写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或者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收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七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在取得资格证书时进行,申请人只需通过网上注册平台填写并提交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即可向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申领执业印章。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从取得资格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第十八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前一注册期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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