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红品牌使用的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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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红”品牌使用的建议 “宁红”茶是修、武、铜三县共享的区域性地标茶叶产品,属地域性公共品牌,自十九世纪末就享有盛誉。由于政策体制与市场等诸多原因,至本世纪初,“宁红”品牌名落逊山。2010年,县委、县政府为靠大联强重振“宁红”雄风,引进了浙江更香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5月分与县政府签订了《宁红茶深加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重组了新的宁红集团有限公司。在这一过渡时期,关于“宁红”这一公共茶叶品牌如何使用,我们作为茶叶行业的主管部门,从如何更有利于快速推动我县茶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特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 建议在2016年3月底以前,《协议》约定的28个原宁红茶生产企业,仍可以新组建的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分厂的名义继续生产销售宁红茶。 理由 1、由于新注册的宁红集团公司目前生产宁红茶产品的年产量产值不大,并尚未形成自已的宁红市场,如此时就限制全县原有生产宁红茶产品的企业生产宁红茶,将不利于我县茶产业发展,甚至造成局部不稳定。当新宁红集团年均销售额超过一个亿,其龙头作用凸显时,全县绝大多数茶叶初制加工企业自然会向新宁红集团靠拢,依附于新宁红集团,自觉接受新宁红集团的标准要求生产加工宁红茶产品。到时,再将宁红品牌全权交付新宁红集团就顺理成章。 2、根据《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项目启动后10月内建成投产,自投产后3年内新宁红集团公司宁红品牌产品销售总额必须超过1亿元人民币,第四年开始年均销售额超过1个亿。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达到销售目标,甲方持股人有权无偿收回宁红商标及本协议约定的无形资产,……”。由此看,宁红商标应完全授权给新宁红集团使用。但假若到2016年3月底前,新宁红集团宁红茶年均销售额达不到1个亿,而多年来一直在生产宁红茶的企业目前又无权生产加工宁红茶,到时,宁红茶的发展势必受挫。因此,建议将2011年5月22日签约启动至2016年3月底宁红茶年均销售达1个亿之前列为“宁红”品牌使用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为保证宁红茶的质量,由新宁红集团与县内宁红茶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新宁红集团分厂名义继续生产销售宁红茶。 3、根据工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红”茶虽属企业注册的一个普通产品商标,是企业的私有资产,不属于公共品牌,但原宁红集团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其所有资产收为国有。目前,县人民政府将“宁红”商标交由修水茶科所管理使用,故修水茶科所有权将“宁红”商标授权给某一企业独家使用,也可授权给多个企业共同使用。但是,修水茶科所于2012年5月28日将宁红茶第30类商标(注册号:第816961号)许可给新宁红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此时,全县其他茶企茶农就不再能使用涉及“宁红”标识的产品或包装,否则属侵权。在这一过渡时期,为保一方稳定和更有利推动修水茶业快速发展,建议县政府要么协调变更修水茶科所授权新宁红集团独家使用“宁红”商标的合同(茶科所与宁红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附后),要么要求新宁红集团同意县内其他28个茶企以其分厂名义继续生产销售宁红茶。 4、2011年,县茶叶办以茶叶协会的名议向国家农业部成功申报认证了“修水宁红茶地理标志”。申报时,之所以加上“修水宁红茶”,就是因为修、武、铜三县在历史上就被认定为宁红茶区,三县生产的红茶都属于“宁红茶”。此时的“修水宁红茶地理标志”就可以作为全县茶企茶农的公共资源,而不同于“宁红茶”商标属于企业个人资产。并且,如若限制除新宁红集团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再能使用“宁红”标识后,其他茶企甚至可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认证“宁红茶”证明商标,到时又将成为“宁红”商标使用的争议。 根据上述理由,《协议》虽有“……。2012年12月31日后由乙方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确定是否委托或授权其生产、销售。”之约定,但为使宁红茶生产平稳过渡,特提上述建议。 附件: 1、县政府与浙江更香公司签订的《宁红茶深加工项目 合作协议》; 2、茶科所与新宁红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修水生产经营宁红工夫茶单位名单; 4、县工商局拟向县内28个生产宁红工夫茶的企业发送的《行政提醒书》; 5、江西省宁红集团公司《关于“宁红茶深加工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 修水县茶叶产业办公室 二0一三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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