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兴斯泰纳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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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在l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新教育运动中,凯兴斯泰纳(Georg Kerschensteiner,1854-1932)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教育理论家和教育改革家,他的主要教育思想是公民教育思想及劳作教育思想,他提出了培育“有用的公民”的教育目的,较辩证地反映了科技进步、政治民主、国家富强三者统一的关系,更加符合魏玛共和国的进步要求,不仅受到当时政府的重视,产生了积极的现实作用,而且对二战后德意志民族教育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影响。他的劳作教育思想,适应德国当时生产力发展对人发展的需求。他悉心研究和推行的国家公民教育思想和劳作教育思想,对我国当今的公民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一、公民教育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公民教育的概念 凯兴斯泰纳一生亲历祖国的分裂、统一及帝国向共和国的过渡,作为教育家和思想者,他的思想首先体现着对民族命运的关切,这是很自然的,所以公民教育成了他教育思想的主题和主体。凯兴斯泰纳指出:“国民教育是一切教育的核心问题[1] (P142)。” 凯兴斯泰纳所谓公民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国家意识的公民。这一概念又以国家、国家意识、公民三个概念为基础。要正确理解公民教育的概念首先就必须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 1.国家 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概念,实指人与人之间秉持“法制”与“文明”伦理概念的道德集体。这一“法制”与“文明”完善结合的集合,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集体,在这一集体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将被自觉遵守,而不再需任何强制的措施,为了实现此种理想,公民教育就有了产生的现实基础。 2.国家意识 凯兴斯泰纳认为,国家意识其实就是道德意识,就是“某个个人道德自律性”[2](P22),“是每一个个人的道德自觉权和由此产生的自愿参与社会伦理发展的个人责任感”[3](P212)。他认为这种意识不同于单纯的法制意识,也有别于纯集体意识(或者叫社会意识),因为这两种意识是以法制为基础的。而道德的国家意识虽然屈从于积极的法制,却始终关心着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按照国家集体道德化的标准,越来越道德化。换言之,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意识”就是法制意识与文明意识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外在的道德意识内化为自觉的文明意识,同时法律制度文明化,合乎多数人的利益。 3.公民 凯兴斯泰纳认为,在理想的国家集体中公民必须具有三种美德即:“公正”、“合法”及“劳作”。首先,公民必须具有“以公正为内容的道德勇气和受合法情感支配的忘我友爱的精神”[4] (P122),学会从公正与合法性的角度去解释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的关系。一方面为社会公正具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高度负责”的“大无畏的精神”。另一方面遵守集体法律,时刻准备着牺牲个人的利益而服从集体命令。其次,“公正”、“合法”并非凭空产生,是在集体生活尤其集体劳作之中产生的,集体与个人的文化财富的建设也需要脑力的和体力的劳作,故劳作也是公民必备的美德。具备“公正”、“合法”与“劳作”的品德服务于现有的国家的人,凯兴斯泰纳就称之为“有用的国家公民”。 (二)公民教育的内容 凯兴斯泰纳认为,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以下四个方面的: 1. 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进人职业社会承担国家所赋予的历史使命,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这种教育,在由近及远的多种层次的集体组织中进行,近如身边的小集体远如国家大集体,以使学生了解国家的任务,激发他们产生历史责任感和对祖国的热爱。关于小学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学任务,必须使孩子懂得下述问题: (1)集体通过公共福利给我们提供了些什么? (2)对于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来说,由此产生了哪些义务? (3)据此,集体与其全体成员道德关系中,存在着哪些相互的影响和作用? (4)什么叫做集体的公民,如家族、学校、地方、国家集体的公民?公民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他们必须对哪些要求感到满足,以及他们必须全力地保护哪些机构?至于高年级或者大学内,他认为可以保留“通俗国家学说课”即公民政治课,以使学生了解国家的任务,激发他们产生历史责任感及对祖国的热爱。 2. 进行集体观念的教育 个性的形成离不开集体,离不开实践锻炼。通过为那些小范围的联合组织如家庭、学校、青年联合会等服务过程中,培养学生为某一道德集体服务的习惯,进而培养学生为国家劳动集体服务的习惯。具有这种社会习惯的人,方有可能成为以正义与合法为原则具有道德勇气和忘我精神的“自由公民”。为此,学校能够而且必须做的是,用理想的国家集体的思想和为实现、为保卫理想的国家集体而献出自己一切甚至生命的伟大人物的尊敬与爱戴,充实学生的心灵,唤起在国民义务活动中必要的奉献精神。 3.进行权威感教育 他说,“对人类天性的缺陷来说,没有权威,便很难有真正的文化”[5] (P143)。他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出发认为,国家事务中总得有出类拔萃的人当领导,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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