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过度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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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研究 ――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 目 录 论文提要…………………………………………………………………………1 引 言……………………………………………………………………………2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2 (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的形成…………3 (二)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刑法解释学的繁荣…………………5 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 (二)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8 三、中国刑事司法中个案解释的实践 …………………………………………9 四、结束语: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指导制度的转型 …………………………12 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研究 ――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 论文提要:造成目前“许霆案”的困境在于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司法解释的“过度化”不但制约了法官解释、适用刑法的权力,窒息了法官解释刑法的想象力,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导致司法解释与刑法解释学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过多司法解释的约束,法官能够根据刑法的规定或者先前的判例,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刑法或者判例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的概括、归纳和总结,在司法推理三段论的指引下,目光能够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实现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作出符合个案正义的刑事判决。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解释要有节制地实现“适度化”转型,加强法官个案解释的权力,鼓励法官根据自己的智慧来实现个案的合理解决,不断让法官摆脱司法解释的依赖心理。在司法解释“适度化”的转型过程中,最高法院要通过定期公布全国各地疑难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方式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指导全国刑事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或者通过提审地方疑难刑事案件并公布判决书的方式来指导全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最高法院要更加信赖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能力,并不断减少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官的素质。同时,要鼓励刑法学者加强对刑法判例的研究,形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我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和繁荣。(正文含注释共10702字) 引 言 一起发生在2006年4月21日据有关报道,2008年4月9日,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思考中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解释“过度化”问题。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始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在这些声音中,有一种声音特别值得关注和警惕:强烈地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上报请示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表态。实际上,造成今天“许霆案”的困境恰恰是司法解释“惹的祸”。如果没有过时的司法解释的限制,如果能够给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许霆案”也许早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犹如戴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无论法官如何解释法律都不能不受到“紧箍咒”的限制,法官办案更象“戴着脚镣跳舞”而无法自由地伸展自己的舞姿,从而使整个“司法舞台”变得黯然失色。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期待新的司法解释,更不是期待立法机关修改刑法,而是司法解释本身要有所退缩和内敛。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不要再过多地颁布司法解释,而是应该留给地方司法人员更大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符合民意和法律精神的刑事决定。 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在11年的时间里,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两高”先后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120多件的司法解释。不可否认,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案件复杂,司法人员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确实能够很好地指导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统一了全国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的形成 司法人员在解决个案问题上为什么没有过多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固然有“错案问责”等制度因素的制约。但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司法解释“过度化”使然,过度的司法解释事实已经剥夺或者削弱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权力,使得司法人员陷入了可怕的司法解释“路径依赖”当中。 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司法解释显然是低估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能力。例如,2000年1月3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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