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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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   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因为:   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从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角度讲,重复立法既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又可能导致或加剧立法权限之间的混乱。所以,为了在立法事项与内容有竞合的情况下区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 相重复是十分必要的。   什么是重复立法目前尚无标准和定论。参照版权法的相关原理,似可认为,在下位法的制定中非必要而合理地复制了上位法的内容,即为重复立法。所谓“必要而合理”是指:1、作为下位法的立法依据而引用上位法的有关条款;2、作为下位法的适用依据或适用条款而引用上位法的有关规定;3、上位法规定必须由下位法援引规定的内容。以量来表示,一般似以不超过法律文本总字数的20%为宜。   关于立法权限内容的竞合。有人主张,只要不在专属立法权之列,内容竞合者都可以立法,但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也有人主张,在划分立法权限时要尽量避免规定过多的共有立法权事项,减少内容上的竞合。笔者主张从程序上加以限制,即规定,立法(主要指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不仅要遵循“不抵触”原则,而且要遵循“不重复”原则,在同样事项上,下位法一般不得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对于非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中央和地方都可以行使立法职权。中央尚未立法的地方可先行以地方性法规定之;中央已经立法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不与中央立法相抵触、相重复的前提下,以地方性法规定之;地方性法规与中央立法相抵触、相重复者无效。   不得越权立法,是法治社会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中国,当立法权限得到比较恰当的明晰划分时,贯彻这个原则并不困难;但当立法权限混合不清时,强调这个原则则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是否越权的标准是以立法上的相对明确规定为条件的,同时需要有一套违宪审查的监督裁判体制,以保证在对是否越权发生争议时能够得到及时裁断。   四、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   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存在着两种模式的评价。一种评价认为,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中国实行的是权力机关优越于行政机关的模式,表现为:其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由全国人大以宪法形式授予的;其二,制定行政法规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从中国的政体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的这种宪法地位体现在立法权限关系上,必然地逻辑地得出权力机关的立法地位高于行政机关。   另一种评价认为,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在中央立法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事实上是优越于权力机关的。表现为:其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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