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保险学原理课程(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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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保险学原理课程(第三章)创新

第三章 保险经营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适用于财产保险)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订立合同之前成为可保利益,合同订立之后称为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对财产具有用益权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于顾客和观众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3、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中,只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在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1、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存在原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 1、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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