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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年 月 日 法 学 论 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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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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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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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魏 宏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北京 !#$ )
[摘要]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宪法不是母法,而是
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
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而关于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
等问题不是宪法应有的内容;宪法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契约,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根据本文提出的“对外
承诺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则,宪法实际上的效力阶位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看,则取决于其在一个国家
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级别,因而我国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实际上处于同一效力阶位,而要使它成为
效力最高的法律,就有必要进行立宪体制上的创新。
[关键词]宪法;本质;政治契约;法律效力阶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的地位。这一点在学界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异议。然
而,宪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什么样的内容才是它的本分,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它是否就一定天
然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样一些涉及宪法本质的问题,学界却探讨得并不深入。
一、关于宪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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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法?几乎所有的人都断言:宪法是母法, 是法律之法律。也就是
说,其他法都是子法,都最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那么为什么要有子法呢?理由是宪法过于抽象,难以
操作,需要制定子法使宪法原则具体化,以便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为国家公务人员和法官所操作。这
样,宪法的本性就是不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司法过程的可诉性,因而不能直接作为人们行为的准
则。它的实施也就不是通过宪法本身来实现,而是通过其子法来实现。因此,在执法、特别是司法过程
中不以宪法为依据就是必然的了,是宪法的性质或者说本质所决定的。
然而,这种把宪法视为母法、把其他法视为子法的观点却不仅有着逻辑上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且在
实践中也存在着难以实现的障碍。说它在逻辑上有着难以克服的困难,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
法,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而不是包罗万象、关于人们社会生活一切准则的。如果把宪法视作母
法,那在实质上就是要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纳入到政治这架战车之上,进而把人们的一切
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经济关系都政治化了。特别是,一个国家
的宪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新的政治制度的确立,它在总体上常常是对原有政治制度的一种否定,因而
它的规范是起草者们在草拟时所提出来的、在表决时所确定的、在宪法颁布之日起才获得效力的。与宪
法的这种表达人们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性不同,由民事法律、甚至刑事法律中的相当部分所表达的人们的
民事、经济关系则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是深深扎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的,它的效力也是根
[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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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宏( ),男,陕西人,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契约理论与政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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