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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
章节 内容 重点 第一章 绪论 卫生法概念、特征、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等 卫生法基本原则、渊源、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 公共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艾滋病管理、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等 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职业病防治 第三章 医疗法 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母婴保健等 执业医师、母婴保健、血液管理、处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第四章 药事法 药品、特殊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医疗器械等 药品、特殊药品、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章 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与科研等 教育与科研、民族医药 第一章 绪论 考什么?卫生法基本原则、渊源、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卫生服务、卫生机构、卫生人员)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医药等方面。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卫生法指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卫生社会关系 (1)第一类:卫生行政关系 特点:卫生管理活动中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方主体 不平等性(2)第二类:卫生民事关系 特点:卫生服务过程中 双方地位平等性卫生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卫生法的特征 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的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3.公平原则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权利的核心是患者自主的原则: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项医疗卫生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四、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公约。十部卫生单行法律: 《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五、卫生法律关系 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一)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 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3. 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六、卫生法的作用 1.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2.保障公共卫生利益 3.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第二章 公共卫生法
考什么? 重点中的重点:传染病防治(18)、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公共卫生法是调整公共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传统)公共卫生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等。 广义——除了狭义范围,还包括基本医疗服务。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分类管理)(二)传染病的分类(重点中的重点) 我国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3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25种 丙类: 10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二、传染病预防 (一)预防接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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