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时效与期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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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时效与期限 办公室 章 俊 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法条再现:《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程序法的重要性! 是“实体法”重要还是“程序法”重要?中国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既然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实实在在”的权利,对于用什么方式,多长时间完成权利的救济,却并不太在意。其实,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很危险的。往往没有公正、科学的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是很难实现的。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复议的时效问题是很重要的。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重要的时效问题值得我们去注意与了解! 法条再现:《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何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 案情:2004年3月8日溧阳市公安局对相对人王友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5天,并于2004年3月8日至2004年3月13日对王某实施了行政拘留。王某于2004年5月9日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5月13日送达给王某。2004年7月8日,王某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诉讼。 争论焦点是原告是否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 “有关机关的文件中规定,羁押机关有义务代为被羁押的公民递交诉状。”既然诉状可以代为递交,推理的结论是复议申请书也可以代为递交。所以,政府部门认为王某在被羁押期内以及解除人身限制后有机会提出复议申请,故从3月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应该开始计算复议期限。 ? 而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60日期限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对人有权选择在60日内的任何一天提出复议申请。同时根据江苏省办公厅的《若干意见》第21条的规定:原告被行政拘留5日应属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故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即5天不应计算在行政复议期内,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3月14日起算。法院认为王某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溧阳市政府以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逾期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因其对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的理解错误。最后法院作出撤消溧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 《若干解释》43条之规定和《若干意见》21条的规定 申请复议期限可分两种情形来规定: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复议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这里所谓的“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指那些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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