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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
邱加明 MP1005052
基本案情
乙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2月4日,为甲公司的子公司。
2009 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甲公司,承包人为丙公司,该合同盖有甲公司印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军签字、丙公司的单位印章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和签字。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又就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上由甲公司及丙公司双方单位加盖印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又签订了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项合同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等内容和甲丙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的内容一致,但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万元,不同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50万元,另外合同签订时间没有体现,但该合同发包人处签字仍为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军,签章处却为乙公司印章,丙公司的盖章及签字均与原合同相同。
此外,甲公司分别2009 年8月、2010年8月通过电汇方式给丙公司汇款60万元、50 万元。同时,丙公司在开据工程发票时付款人名称亦为甲公司。此后,乙公司并书面确认尚欠丙公司的余款。
后丙公司因为工程款问题将乙、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丙公司对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母公司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如若存在,如何适用公司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确定双方责任承担问题。
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界定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的母公司的连带责任,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最常见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而导致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做出直接的、确定的、清晰的规定,对于实践中需要追究关联公司、子公司责任的情形,可通过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的利益不当输送的其他情形囊括进来,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寻求到法律依据,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制网络,使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都难逃法网。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
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相对否定,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绝对的、永久的否认,这就决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其独特之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质就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后,得以揭开公司面纱,即直接绕过公司而直接追究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在法理上并无二致,二者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此责任流向上的差异,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主要规制股东向公司转移资产,逃避股东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此,结合法人格否认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二)行为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
1. 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2.存在欺诈行为,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3.人格混同;4.过度控制;5.公司形骸化等等。
(三)结果要件。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滥用公司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法人制度之例外,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有限责任基础,适用过程中应慎之又慎。实践中,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应予以严格限制,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场合下,应注意存在下列情形方可适用: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的特点,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对母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雇佣相同的经理或职员,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三)母子公司在财产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子公司拥有相同的财产、利润归属不清、账簿不分、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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