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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购房券涉嫌违法
对于财大气粗的地产开发商来说,发放购房券也许只是变相降价促销的一个手段,其中隐藏的法律泥淖却被视而不见
文 陈真诚
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下滑趋势依然非常明显。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的双降趋势,令某些地方政府、开发商急于寻找新的方式刺激消费市场。自杭州等地推出发放消费券的做法以来,地产行业发放购房券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并在全国不少城市推广开来。尽管购房券的发放可能已涉陷法律雷区,但利益的驱动让开发商在政府的缄默中仍把购房券当做一项不错的刺激房产销售的政策来施行。
购房券呼声
一些开发商或机构,瞄准了“两会”强调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这个机会,相继发出发放购房券的呼声。全国政协委员、富力集团董事长张力在两会上建议政府发放购房券,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限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购房券可折抵相应金额,开发商收到购房券后可直接抵减相应金额的应缴地价、税费等。发放对象可从公务员、国企员工开始试行。
有专家称,拿政府的钱来发购房券,而开发商可以用购房券直接抵减相应金额的应缴地价、税费等,实际上是开发商没有降价却也把房子卖出去了,这是地产商“一家独赢”的如意算盘。
但张力们如此“精明”的提议被同为开发商的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董事长黄文仔批为“有点可笑”。黄文仔表示,“想为了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买房,那房地产商们干脆直接降价不是更好吗?”他认为,针对中低收入阶层发放购房券并不现实,发购房券这个说法有点可笑!
黄文仔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关于什么样的人才能符合申请购房券标准的问题。如政府发放这样一个购房券,肯定要平衡各个方面,给你不给他,摆不平怎么发?这牵涉到公平性的问题。其次是如何能确定一个购房券的使用期限。黄文仔指出,比如你说购房券要在两年内使用,我不是不想买房,但是没有合适的,那这个期限怎么算?两年内我想用,但是用不了这个券,那算是作废还是怎样?
不少两会委员、代表对建议政府发放购房券的观点表示反对。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认为,给中低收入者发放购房券,而且还规定限期和限定面积,如果中低收入的家庭没有购房的能力,发给他们购房券,这种方式不是等于逼迫人家去买房吗?不就是非得要把人家往高额贷款的火坑里推么?
噱头购房券
事实上,目前面额的总计量巨大、可抵房款的各式购房券发放已在全国开展起来。据了解,2~3月份,自武汉开发商在全国率先定向发放总额1200余万元的购房券以来,全国包括北京、南京、上海、长沙、青岛、南昌等十几个大中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发放了估值几十亿元人民币的购房券。各地开发商以响应政府“积极发展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的政策为名,进行多种方式的购房券发放,希望刺激购房消费,提振房地产销售信心。
有人认为发放购房券是找了卖房的新噱头。因为很多购房券限户型、限时购买,其附带的各种条件不是所有消费者能自由享受,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说是一种炒作和作秀。事实上购房券相对于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房屋总价来说,每张仅几千元的面值金额少得可怜。这种十分明显的降价促销行为,被一些开发商认为是找到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好营销效果的办法,其备受批判的传播也为开发商赢得了最佳的市场关注度。
但同时,或许开发商并不清楚他们的市场行为已带来更加糟糕的负面影响——发放购房券涉嫌违法!
购房券涉嫌违法
对于各地的购房券发放,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士认为,这仅仅是开发商的企业行为和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如何呢?
根据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款、第二十九条和第……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学专家认为,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作为企业,开发商发放的购房券在客观上成为了“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已属违法行为。尤其是购房券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比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或指定的楼盘等。并有可能出现领而不用,随后又被打折转让套现的现象,还很可能出现购房券的多次转让流通。目前,网上已经出现了“五折转让万元购房券”的帖子,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另据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专家表示,此条款说明除了银行可以开展执行货币(或者类货币)业务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从事这样的活动。但从全国很多城市开发商大开购房券发放闸门的市场动作来看,银行机构明显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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