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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教学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含义(理解) (二)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重点)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定(理解)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理解) (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重点) (六)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重点)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理解) (二)住所的分类 (理解) (三)自然人的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意义(重点) (四)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理解)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重点) (六)我国有关住所的规(重点)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含义(理解)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资格,表明这个公民与所属国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联系。 (二)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重点) 1、是判定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3、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4、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定(理解) 1、确立原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在本国的国籍法规定哪些人具有或者不具有本国的国籍,但却无权赋予任何外国人以外国国籍。所以,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的国籍法来确定。 (2)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就因国而异。 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doc(重点) (3)一国的国籍立法及国籍争端原则是国内管辖事项,但此原则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争端的解决要受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也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5年12月13日生效) 2、确立方式 各国的国籍法通常都要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加入取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本国国籍问题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1)在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原始取得) 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合并主义等不同标准。 血统主义: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无论其出生在何处,都具有本国国籍。 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的均可 出生地主义:凡在本国领土内出生的人,无论其父母国籍如何,均取得本国国籍。 合并主义: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起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其中有些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有些国家却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兼采血统主义。 当前世界上纯粹采用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都很少。绝大部分国家采取合并主义。 (2)在加入取得国籍方面(继受取得) 各国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或外国儿童被本国人收养时,该妇女或儿童便自动取得本国的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本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或被本国人收养的外国儿童,并不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自动取得本国的国籍。 (3)在国籍的丧失方面 各国国籍法的具体规定同样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妇女如果与外国人结婚或者本国儿童如果被外国人收养,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的本国妇女或被外国人收养的本国儿童仍然保留本国的国籍。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理解)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含义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是指当事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应当怎样适用与国籍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和制度,如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致力于消除自然人的双重(或多重)或者无国籍现象。 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重点)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国际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 本国国籍(或法院地国籍)的,通 行的做法是只承认本国国籍。 (2)当事人所具有的均为外国国籍时,大致有几种解决办法: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 国籍 B、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所 在国国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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