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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以贪官外逃为视角摘要:死刑犯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其与国家主权和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同时又有相当数量的贪官外逃的国家,在死刑犯引渡方面,特别是贪官外逃的引渡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而本文主要通过探讨死刑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以我国贪官外逃为视角,分析我国死刑不引渡的现状和问题,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死刑犯不引渡制度建言献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死刑犯不引渡概述,主要介绍死刑犯不引渡的概念和国际及我国死刑犯不引渡的现状。二、死刑犯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国家主权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探究死刑犯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三、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概要阐述了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原因及危害,并剖析了我国死刑不引渡的立法缺陷。关键词:贪官外逃;死刑犯不引渡;人权一、死刑犯不引渡概述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递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和2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这些国家大多是我们的邻国,如俄国、泰国、越南等;和发达国家签约的只有西班牙和法国,条约中首次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有助于解决我们在引渡合作中长期面临的 “人财两失” 的死结。所谓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它是现代引渡制度之产物,它的兴起和发展背景有二:其一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的生命权。其二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起, 国际社会掀起的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把“死刑不引渡”作为一项基本规则纳入,从此在几乎所有的双边引渡条约里成为一项基本条款。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罪犯逃往国不会引渡。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中保留着死刑罪名。而且我国有部分非暴力犯罪,其中多数被法律专家认为 “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按照《刑法》都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因此,我国的死刑规定显然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价值取向是违背的,这给我国和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和遣返、引渡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技术上的困难。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的死刑制度存在过多、过滥的现状,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不可能全面、彻底、并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他建议:为了使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更加文明,可以先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逐步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引渡法》,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保证我国引渡的正常进行,同时为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打击犯罪的合作,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且深远的意义。二、死刑犯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一)主权是引渡制度的基础在引渡的过程中,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只有双方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司法制度,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司法合作,引渡才有可能顺利进行。因此主权是引渡制度的基础。引渡中的主权,对于请求国而言,其主权表现为该国对被引渡对象享有司法管辖权并且该权利应当受到其他国家尊重的权利。从请求国来看,引渡制度被用来弥补由于地域对国内刑法的限制以及司法原则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制裁,实现司法主权,引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对于被请求国而言,其主权表现为该国有自主决定本国内外事务的权利。对于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是被请求国主权范围内的权利。从被请求国来看,引渡罪犯的目的在于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以维持和引渡请求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同时也可以减少本国的不安定因素。只有主权国家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引渡,是否满足请求国的引渡要求。同时,引渡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对主权的实际考虑,引渡不能损害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尽管每个国家都希望他国接受自己的引渡请求,但是一般情况下,其他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只有双方签有引渡条约,国家才会有引渡的权利与义务。不过也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仍然可以相互引渡,这时引渡与否更多地与国家主权原则相联系。(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的主权与人权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主要涉及的是被引渡对象的生命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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