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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4001)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
第五条 责任免除 2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2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2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2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3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
第九条 申请时效 3
第十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3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3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3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3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3
第十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 3
附表一: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5
附表二: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6
第1页,共1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于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分娩之婴幼儿。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1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先天性疾
病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 “附表一”)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论被
保险人为一人或多人,我们仅就其中一人所患先天性疾病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患白血病者,我们按2 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论被保险人的人数为一人或多人,我们仅就其中一人所患白血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于订立本附加合同时,知道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出生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预定的先天性疾病或特定
疾病,我们将按主合同第十九条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处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从被保险人
出生后存活满24 小时开始,至被保险人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主合同被保险人于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分娩的婴儿为死胎或出生后存活未满 24 小时的情况,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
保险费。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1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
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 小时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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