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刑罚制度.docx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法制史——夏商刑罚制度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一)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二)刑罚体系  1、死刑、和肉刑:  2、赎刑:  3、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4、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三)刑罚的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中国法制史——西周一、西周的契约制度(一)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二、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二)家庭继承制度:三、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  1、周王  2、大司寇  3、小司寇  4、士师  (二)狱讼形式的划分:  1、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2、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  1、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2、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3、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4、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5、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司圜隶属于大司寇。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一、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

文档评论(0)

xuefei1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