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学复习讲义(学生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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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复习讲义(学生版)精要

第一章 绪论Introduction 一、什么是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l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海上运输关系 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还需特别指出的是,该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二)民法的特别法 (三)经济法的一部分 (四)海法的一部分 (五)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六)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海商法的形式 在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1、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当前海商立法的核心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这部海商法的制定从1953年起就开始酝酿,但因为各种原因,历经三十多年的努力,才终于出台。这部法典无论在法律属性、立法形式或法律内容上,都有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 2、国际条约 海商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国际条约是国际海事立法的产物,我国海商法不仅在国内立法上深受国际公约的影响,而且也参加了30多个这一领域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多边海运条约也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是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也做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但是,适用国际航运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表现形式:成文或非成文 典型:《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 1994; YAR) 4、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 (1)判例 (2)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五、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海商法是伴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1、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海法,康索拉度法,维斯比法 2、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海商法规范是所谓的“中世纪三大海法”。 3、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4、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Real Rights of Ships 一、船舶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1.海商法调整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并非适用于一切船舶。其中,吨位条件(1吨=100立方英尺),用途等方面均有限制,军用,公务,20总吨以下,就不适用海商法。 2.法律地位 (1)合成物。 (2)不动产性。 (3)拟人的属性 二、船舶物权的种类 以我国《海商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存在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主要是《海商法》第二章规定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 从性质上讲,除船舶所有权外,其他均属担保物权。 三、船舶所有权Onwership of Ships 依我国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鉴于船舶的特殊性质,各国海商法均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海商法》的前述规定,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效力问题,我国《海商法》第9条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了“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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