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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和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审计对象不仅“对事”,还要“对人”。因此,对被审计者的评价和责任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利用和领导干部本人。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且违纪事项的形成往往有着历史的因素和背景,使责任的区分和界定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如何区分界定责任,浅谈体会如下:
一、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定义
2008年4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直接责任的定义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主管责任的定义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定义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具体情况界定责任人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是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对于查出的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致使国家资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以及直接经办、强制命令他人办理、参与或指使他人办理的违纪违规和其它经济问题,应当认定由决策人负直接责任。同时,由谁主管,谁负主管责任。对其下属部门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问题,如果是领导干部默许、暗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应当负直接责任,是下属隐瞒不报的则应当认定负主管责任。
二是谁主管,谁负主管责任。如果在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出现问题,领导干部不是直接决策者,只是未能加以制止,则属于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应当认定负主管责任。
三是谁有决定权,谁负责任多。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如果出现了违纪违规问题,其拥有决定权者,
应当认定负主管责任。
四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对所有问题都应负领导责任。只要确定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之后,其它的问题都应由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另外,界定责任时,还要注意区分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的时间界限、领导干部个人决策责任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责任界限、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等,遵循合法性、目的性、客观性、重要性、责权对称原则,这样才能对责任主体在其任期内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领导干部负有哪些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本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二)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本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三)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责任”的区分和界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内容,上级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对审计评价中“责任”的区分、界定又是较为重要的一块,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直接影响到干部个人,可以说是各方注目的焦点,但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尽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
二是某些事项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难以界定,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在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人文、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中情况则不大相同:一种是由“一把手”说了算数的。有的“一把手”把自己要办的事拿到班子会上过一下,即使决策此事的时机、条件并不成熟,但有的班子成员障于情面,认为是“一把手”提议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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