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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
4.试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A.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主张
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多数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3个问题:(1)某个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案件具有管辖权;(2)该国法院确定对某一涉外案件具有管辖权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该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什么条件下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他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3种规范,即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也叫法律适用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规范。
B.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主张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又可分为以下3种看法:
(1)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以下4种规范:国籍法规范(因为法国学者将国籍原则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近年来,法国有些学者也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2)德国学者一直认为,国际私法的内容仅限于冲突规范或者法律适用规范,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专门的外国人法,并反对将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商事仲裁规范纳入国际私法。
(3)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际私法至少应该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C.我国学者的不同主张。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看法。著名法学家韩德培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4种规范,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著名国际私法专家姚壮和任继圣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上述4种规范外,还应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简称专用实体规范)。
5.试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1)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A.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平行诉讼的不同规定;
B.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规定。
(2)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A.民法法系国家:一事不两诉原则、被告住所地原则;
B.英美法系国家:未决诉讼原则、禁诉命令、非方便法院原则、国际礼让原则。
6.试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准据法的含义。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2)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5)依结果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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