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业总公司.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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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 严肃事后问责制度。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处理完毕,省公司或者其他所属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在进一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省公司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省公司企业管理处是省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省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省公司规定或者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省公司所属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省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完善配套、运行高效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保障体系。 第七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省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省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研讨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审核、监督工作; (三)参与省公司的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省公司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省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省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省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八)指导、检查省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省公司法务人员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省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司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代理省公司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为: (一)为省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省公司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委托,参与省公司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省公司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委托,参加办理省公司重大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办理省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省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授权,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省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案件等法律事务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 省公司总经理是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总经理授权委托。总经理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签发。 省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文件、职务聘任文件等)将有关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未经省公司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者总经理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省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为有效防范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人肆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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