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争取改造多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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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政策没有全面正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缺失、绩效考评欠科学等,导致宽严失调、失当、随意性大等问题的出现,相应地,通过澄清思想认识、加强立法或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勾通和协调、遵从司法规律修订绩效考评制度等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该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偏不倚地贯彻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它强调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抢劫杀人、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以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的同时,依法宽缓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罪行较轻的犯罪,从而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我国法、检、公、司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了有益的探索,如刑事和解、逮捕风险评估、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被告人人格调查评估等等,这些探索和实践在取得了一定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近年来的基本情况   2004年至2007年4年间,隆安县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处刑人数558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0人,占10.75%;处3年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52人,占9.32%;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424人,占75.99%,424人中适用缓刑114人,占26.89%;判处管制、单处罚金17人,占3.05%;免予刑事处罚5人,占0.9%。   另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6月间,隆安县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32件48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4.3%和11.5%。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占79.2%;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占14.6%;适用缓刑16人,占33.3%;检察环节不起诉1人,占2.1%。适用缓刑、1年以下轻刑判决以及不起诉的共24人,占50%,该24人在诉讼过程中,全部被适用了逮捕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宽严失调、失当   1、部门失调   由于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没有理解把握到位,加上司法理念上的差异及没有统一规定的标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从刑事诉讼程序流程来看,存在着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偏严,审判偏宽,换个角度说,从总体上存在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偏“严”,审判机关偏“宽”的现象,以至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从上面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7年4年间,隆安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共446人,占79.93%,缓刑114人,缓刑适用率达26.89%。对法院最终判处缓刑、1年以下轻刑及不起诉的24名犯罪的未成年人,本可以纳入可捕可不捕考量的范围,但公安机关全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也全部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尚且如此,其他案件更不用说。由此,从总体上可以说法定的逮捕条件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够罪即捕、以捕代侦的滥用状态。另外,4年间,法院免予刑事处罚5人,可以说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不起诉比例偏小,事实上,检察机关鲜有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   2、对不同的犯罪群体宽严失当   对公职人员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把握偏宽,对其他群体把握偏严。犯罪的公职人员因其特殊身份在事实上成为从宽的群体,对这些人员犯罪一般都是能轻则轻,而且适用缓刑率极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一般均适用缓刑,极少有实刑的案例。   (二)随意性大   由于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规范、具体标准,加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司法理念上存在的差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保证案件走完规定的程序并顺利结案,在诉讼过程中,采用逮捕措施的比例极高。除了不构成犯罪以外,几乎所有的报捕都批准了,因情节轻微而作出不予批捕的极少。而审判机关一般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量刑。如此一来,案件结案后,从审判结果为基点回头审视,有的案件当初确实没有必要适用逮捕措施。   (三)绩效考评制约   在检察机关量化管理考评项目指标中,在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设置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撤诉率等诸多鼓励性或限制性的硬指标,限制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如立案监督工作,有的基层检察院为了提升量化考核分数,片面追求办案数量,除了自身努力寻找发现外,还积极与公安机关勾通协调,变通处理,结果是立案监督案件数量上升了,而质量下降了,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启动监督程序后出现不能捕、不能诉或者不能判的情况,且立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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