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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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法要点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在当今国际货物实际中,经常使用的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四种: 海上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是货物跨国界转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虽然产生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但它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 sea transport ; ocean transport (一)优点:运量大、运输成本低、可利用天然航道、不受道路与轨道的限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占2/3以上。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目前,国际上远洋船舶的营运方式,按其所具有的运输关系的法律特征,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主要形式。 (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所谓班轮,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间运输的船舶。使用班轮进行货物运输就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主要承运价值较高的成品或半成品货物,而且多是零货、杂货,所以又称杂货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是: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1、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和港口之间从事经常性的营运,规律性很强。 2、运费稳定。 3、提单具有重要作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二)租船运输(carriage by charter) 租船运输是指由租船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船合同,约由租船人租用出租人的船只从事某个期间或某个航次的运输活动。这种运输方式没有固定的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运费和租金随各地区、各个不同的时期的市场行情而定。这种运输方式主要适用于运输大宗或散装货物。 租船运输的方式有三种:程租船、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根据这三种租船方式订立的租船合同相应地分为程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船合同(Bare Boat Charter)。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程租船合同又称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出租人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期租船合同,又称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运输协议。在租用期间,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出租人保持船舶的工作效能以及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特征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移交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光船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及定期租船合同不同,后两种合同都是运输合同,但光船租船合同属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在海运业务中,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很少。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为了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不同做法,调和承托双方之间在提单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起的矛盾,国际上先后诞生了三项重要公约(生效的)。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该公约1931年生效。目前海牙规则已被世界上许多国际的立法所采纳,各国远洋运输合同一般也都依海牙规则确立的原则来制订自己的提单条款。 海牙规则的主要成就在于限制了承运人单方的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自由,确立了承运人最低责任,并规定承运人不得在提单条款中排除其按海牙规则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但海牙规则的内容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单是免责条款就有17项之多,因此,自海牙规则生效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受到代表托运人利益及航运业比较不发达国家的反对,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二)《维斯比规则》 1968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由于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的维斯比进行的,故又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该规则自1977年开始生效。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局部修改,但很不彻底,对海牙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未作实质性修改,只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及增加了有关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三)《汉堡规则》 为了取代已过时的《海牙规则》,重新调整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1978年3月,78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在汉堡举行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于1992年生效。《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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