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装备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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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装备示范精要

附件 环保装备制造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规范行业秩序,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三)企业的 (四)、设计、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能力。 )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违反生产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独立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低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过程中生态环境使用者的健康、不产生二次污染。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月日施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3.企业年度自查表 附1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邮编: 联系人: 职务: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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