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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培训(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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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培训(完整版)课件

招投标法规解读 四、异议是投诉的前提 《条例》明确规定投诉的前提是提出异议,如《条例》第22条等。 异议不属于行政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规解读 五、明确约定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及方式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该条款规定取消了80万元的限额,以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为限,并未限制最高数额。也就意味着招标项目估算价越高,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也越高,此举必然会导致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必须促使投标方诚信守约。当然,招标人也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规解读 六、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做出明确划分 《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限制或者排斥行为共分为七种情形: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举例:若仅向个别投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或未组织全体招标人踏勘现场的,均属于此条款规定的情形。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举例:若招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或与项目无关的证书要求等。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此条款要求不能要求特别地区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但是可以要求特殊专业的业绩。 招投标法规解读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此条款要求必须审查或评标的标准必须一致。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此条款是指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招投标过程中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投标法规解读 七、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明确界定 《条例》三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法规解读 这里要特别说明是第(四)项所称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法人组织,同一组织的成员则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为同一法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成员,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 招投标法规解读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视为投标人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投标法规解读 八、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投诉解决机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投标法规解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除政府采购外的招投标的投诉应当向所在地的水务局或发改委进行投诉。 对于投诉处理的结果不服,方能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诉讼。 谢谢 大家 去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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