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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精要
模板来自于 / * 模板来自于 *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三)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四)发散:男性生育保险 1 2 3 4 1 目录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1.定义: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一般由政府发起,有法律保证。 2.特点 (1)保险对象以女性为主。 (2)享受时间短而固定。(一般为12-14周) (3)类似医疗保险与失业津贴。 计划生育制度: (1)要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补偿实施节育的各项费用 (3)独生子女优惠(提供优惠) 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比较: (1)不同之处:保障范围;保费来源 (2)相同之处:都有对孕产妇的保障 计划生育制度和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1.保障母婴健康 2.保护女性劳动力 3.保障家庭正常生活水平 4.实现生育社会补偿 5保障了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 6.配合国家人口政策实施 7.惠及参保职工家属 (二)意义 产生原因 资本主义机械化大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未婚妇女走出家门,参加有工薪的劳动。 (三)生育保险简史 2.立法时间 1883 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 1891 1911 1922 1928 瑞典:现金补贴 英国 日本 法国 1948 印度 1951 1951 1968 1990 中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泰国 立法时间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 少数:本国公民 多数:有限制 1.居住权 2.受保职业 3.受保职业加时间 4.缴足保险费 5.保险费加工作时间 (二)保险立法 与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欧洲发达国家-欧洲次发达国家-亚洲国家 1 社会保险制度 立法规定筹资比例, 建立统一基金,约占发达国家三分之二。 2 普遍医疗待遇与直接提供现金待遇双重制度 常住居民低费用享受医疗保健,生育保险需有参保获就业记录,存在于高福利国家。 3 公共管理的储蓄基金和雇主责任制 强制缴费制度,定期从工薪中扣除,雇主承担一部分,生育时一次付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 (三)制度类型 (四)保险待遇 1.产假:明确规定产假,且目前各国有延长趋势。 按照计算方法分类: (1)定额制 (2)工资比例制(多数采用) (3)投保收入比例制(4)混合制。 按照补助制定依据划分: (1)收入阶层 (2)职业等级 (3)不同对象 按照补助限额: (1)最低限额(丹麦,希腊) (2)最高限额(荷兰,西班牙) 2. 现金补助或津贴 A C B (1)“多生多优惠”- 欧洲发达国家 “多生少优惠”- 亚洲发展中国家 (2)“父育假”或“父母育儿假” 3.特殊待遇 (1)受保人,雇主,国家三方承担。多数欧亚国家采取。 (2)受保人,雇主承担 (3)雇主全部承担 (4)雇主和政府承担 1.来源 (五)基金管理 (1)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补助基金一起合并管理。 (2)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 (4)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合并管理。 (3)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工伤(残疾)保险合并管理。 2.管理方式 三、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计划生育保障制度 城镇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制度: 1.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 3.支付项目 (1)生育津贴 (2)医护费用 (3)管理费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资金筹集 企业按不超过工资1%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 4.支付标准 (1)产假90天(产前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多一个加15天) (2)津贴按照平均工资计发 5.资格条件 (1)企业参保缴费 (2)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试点阶段 扩大范围至城镇非就业居民 (三)计划生育保障制度 配合计划生育国策 发放独生子女费 父育假(父亲护理假) (2)覆盖范围窄 没有覆盖非职工人员和乡镇妇女;存在地区差异,东多中西少。 (3)待遇较低 给付标准不明确 ;经济发展迅速,标准较为落后。 (4)职工被“辞职”引起停保无法享受待遇 企业缴费满六个月享受待遇;辞退=停保;劳工条例规定,现实难行。 (1)立法程度低立法较晚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内容少,规定不明确。 目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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