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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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要点

3、关于初步承诺减让表 初步承诺减让表是各国在谈判基础上提交的开放市场的承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初步承诺减让表中的内容是参加方在双边谈判基础上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列明有关服务部门和这些部门中的活动,保证其市场准入,同时还应明确注明对于这些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限制。各参加方只有提交初步承诺减让表,才能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 在主要的服务部门,减让表中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际运输服务。 (2)国际旅游服务。 (3)国际金融服务。 (4)国际电信服务。 (5)国际保险服务。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11.3.3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努力 1、制定服务贸易谈判指导原则和程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举行新一轮谈判前应先确定谈判框架和程序。为使新一轮谈判顺利进行,2001年3月服务贸易委员会以成员国提交的议案为基础,制定出《服务贸易谈判准则与程序》(Negotiation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2、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2年启动的多哈回合将服务贸易谈判纳入一揽子谈判议题中,并确认《服务贸易谈判准则与程序》作为服务贸易谈判的准则,并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削减或取消贸易限制以实现有效的市场准入和提高各项具体承诺的一般水平的目标,为服务贸易谈判制定出时间表,规定成员方在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具体承诺最初要价(Initial Request),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最初出价(Initial Offer)。最初要价单与最初出价单的相互提交标志着市场准人谈判的双边磋商正式开始,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将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承诺的一部分。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谈判 规则谈判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的完善,重点集中在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ey Safeguard Measures,ESM)、政府采购和服务补贴问题上。 多哈回合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谈判断断续续,缺乏实质性进展。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第六次部长会议上,149个成员国共同签署了《香港部长宣言》,确定2006年底结束多哈回合谈判。虽然这次会议在农业方面成果显著,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终于迫使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做出让步,承诺在2013年前取消农业出13补贴,此外,发达国家还承诺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待遇,但在服务贸易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艰难。 §11.4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11.4.1 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版权的许可等,已在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 11.4.2 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发展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内容,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目前,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工业。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一个新的企业。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种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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