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合伙企业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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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课堂案例 【案情】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二、行政责任 (一)企业的违法行为 1、骗取登记 2、名称使用不规范 3、无照经营 4、违反登记规定(变更登记) 5、清算人的失职、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登记” (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2、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3、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4、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5、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6、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顾 ★合伙的特征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入伙与退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顾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例外 ★合伙企业的形式转换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的职责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的破产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 2、什么是退伙?引起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如何区分及如何清偿?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5、特殊的普通合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有何区别?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退伙的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向第三人转让份额 (一)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对其责任承担作出部分特别的规定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责任承担特别规定 1、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执业行为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四、企业形式的转换 一、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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