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破产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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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产 法 教学难点与重点 破产界限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 重整 和解 破产清偿顺序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 (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以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为原则 (4)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部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可参照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目 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目 录2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新破产法亮点一: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旧破产法的空白。 近年来,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无法破产,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 新破产法亮点一: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新破产法亮点二: 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新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自1994年开始实施,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相关人士分析认为,新法必然会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压力,但是长远来看,此法为市场经济下的国企提供了一个新陈代谢的公平机制,有利于国企的健康发展。 新破产法亮点三: 企业职工清偿顺序因“时”而异 新法确定: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遍。如何保护职工权益仍是一个问题。 新破产法亮点四: 破产企业有望通过重整新生 新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重整制度由此引进企业破产法,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新法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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