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lj.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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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lj要点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特别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合 同 类型 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或变更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无效合同 VS 可撤销合同 (1)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确定、肯定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认可。 (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对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3)无效合同,只要有无效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也可以因当事人不撤销而有效。 (4)无效合同没有时间限制;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而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补充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知识拓展: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代理涉及哪几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相对人)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返回 追认 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返回 2、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A没有B的代理权,但C在未知的情况下,与A签定合同,未经B追认,由此造成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代理行为——补充知识 无权代理的后果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4.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施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案例: A没有B的代理权,但C在未知的情况下,与A签定合同,那该合同效力如何?由此造成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若B追认,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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