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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31 颁布
- | 2008-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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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2 年 第 15 号
关于批准发布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
容器用钢板》国家标准第 1号修改单,自 2012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
1)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和Q370R 钢板,碳
含量上限可分别提高至 0.22%和 0.20%。
2)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其中 12Cr2Mo1VR 钢成品化学分析允许偏差:
P+0.003%,S+0.002%。
3)6.3.2 18MnMoNbR、13MnNiMoR、15CrMoR、14Cr1MoR
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 620℃,12Cr2Mo1R、12Cr2Mo1VR、
12Cr1MoVR 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 680℃。
4)8.2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
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
重量不大于30t,单张重量超过 30t的钢板按张组批。
对长期生产质量稳定的钢厂,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出厂检
验数据,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按
批准扩大的批重交货。
二、相关表格更改为新表:
1)表1更改为新表:
表 1 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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