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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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8-03-31 颁布
  •   |  2008-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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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2 年 第 15 号 关于批准发布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 容器用钢板》国家标准第 1号修改单,自 2012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 1)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和Q370R 钢板,碳 含量上限可分别提高至 0.22%和 0.20%。 2)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其中 12Cr2Mo1VR 钢成品化学分析允许偏差: P+0.003%,S+0.002%。 3)6.3.2 18MnMoNbR、13MnNiMoR、15CrMoR、14Cr1MoR 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 620℃,12Cr2Mo1R、12Cr2Mo1VR、 12Cr1MoVR 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 680℃。 4)8.2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 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 重量不大于30t,单张重量超过 30t的钢板按张组批。 对长期生产质量稳定的钢厂,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出厂检 验数据,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按 批准扩大的批重交货。 二、相关表格更改为新表: 1)表1更改为新表: 表 1 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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