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区别.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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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区别: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的可分性: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当事人决定权;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诉讼人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它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其中一人遵守的期间对全体发生效力。审理和裁判方式: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可以合并或分开审理,判决结果可以不同;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必须合并审理,判决结果用一。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其一,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以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个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其二,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其三,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四,队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应分别审查,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件,只能对其中一人之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其五,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将诉讼分开。其六,因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其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又不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其二,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所认定的证据。其三,若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抗辩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那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加以斟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第一,共同原告人所做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共同原告未作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第二,……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其一,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分别审查,其中一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的能力有欠缺且不能补正的,对于该当事人之诉应以诉不合法而驳回,其余共同诉讼人之诉则为当事人不适格之诉。其二,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争议的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参加诉讼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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