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办法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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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办法评析精要

紫荆资本汪澍:私募基金募集办法评析(转载)|PE实务 2016-04-16?汪澍?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PE实务 [PE实务]系统梳理PE实务问题、监管动态。 ? 紫荆资本汪澍:私募基金募集办法评析(转载)|PE实务 ? 作者|汪澍 作者单位|紫荆资本 微信|royan112358 微信公号|PE实务 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综? 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终于在多月的征求意见,提前一个月市场预热,最终于2016年4月15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颁布的版本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更贴近商业实际要求,也新增了更多地投资者保护条款,并最终对基金募集程序提出了合规解决方案。 从整体上讲,《募集办法》是一部操作性比较强的私募规范。 其中,重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要求,以期改变市场上销售机构鱼龙混杂的情况。 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必须要有以下三个要素: 1、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3、得到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 而未来,市场上从事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只有两类,一类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其自行发行管理的基金产品;一类是有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相应的基金产品。 二、进一步确定了非公开募集行为与公开募集行为的边界,具体以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为准; 三、进一步确定了基金募集的程序。 主要包括: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其中,满足特定合格投资者要求(即《私募办法》第十三条的特殊合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一)、(二)、(三)、(五)、(六)的程序要求,同时,因其本身就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无需履行复杂的基金募集程序; 另,满足专业投资机构定义的投资者,可以豁免(五)、(六)的程序要求。 四、明确了投资冷静期程序和回访确认程序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 主要体现在: 1、基金合同签署在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完成以后; 2、回访确认以前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 3、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点确定为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且区分了证券投资基金与非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冷静期程序上的不同要求,允许非证券投资基金在其基金合同当中自行约定投资冷静期的相关要求。即,理论上非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其基金合同中要求豁免投资冷静期,或提出更低/高标准、更多样化的投资冷静期程序。 4、回访确认的行使和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详见第三十条。 以下为具体条文分析: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无重大变化。评析: 再次明确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因而明确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暂属于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自律性规则。同时,从下文的各项规定可以看出,对募集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公募证券基金(以及少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募集程序来进行规范的。有很多地方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明确了边界,具有较好的指导性作用。但部分地方,忽略了私募投资基金中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实操区别,有一定遗憾。 另,如果该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能够继续上升,实际效果会更好。第二条【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活动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评析: (一)明确了《募集管理办法》针对的对象:即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必须要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销售机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从业人员需要由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明确了募集行为和相关资质要求的关系。取得资格可以从事募集活动,未取得资格不可以从事募集活动,这就意味着,在募集行为开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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