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docVIP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doc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   2004年8月,某供应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公司向铁路公司供应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供应公司的煤场及设备为经营场所,使用铁路公司的预付款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公司强行销售共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有全额供应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铁路公司以供应公司在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纪某、刘某为被告,请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供应公司在成立时,纪某、刘某没有实际出资,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   分歧意见   本案合议庭对能否直接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纪某、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纪某、刘某在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债权人没有经过对公司的诉讼和执行就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股东承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纪某、刘某是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原则,恶意虚假出资,逃避债务,应当担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案虽是个人出资,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所以其民事责任应由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从程序上说,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虚假出资的股东。   最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根据第三种意见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共同投资设立某工贸公司制订《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名称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2、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2人,陈某以货币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某自然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管理私营经济城的江川公司代办。5月23日,陈某向江川公司交付现金50万元。江川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陈某”、“工贸公司验资款”等字样,并将50万元记入本单位《收入凭证》及《现金日记账》。5月29日,江川公司以借款名义从本单位账户中划出50万元到工贸公司临时账户;同日,该款转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退还验资款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帐户,款项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退还陈某,陈某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某工贸公司陈某”。6月5日,经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设立。2000年9月,某自然人去世。2001年10月8日,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 2002年2月21日,货运公司为与华运公司委托合同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向黄浦区法院起诉。同年6月12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