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讲义(营业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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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讲义(营业税)精要

第五章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知识目标: 了解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把握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掌握营业税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方法; 掌握营业税税率税收筹划的方法; 掌握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收筹划的方法; 掌握营业税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的方法。 技能目标: 能够熟练运用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技能。 5.1 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将企业业务结合税法规定在实践中作合理安排,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该筹划可以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5.1.1 将劳务提供地转移至境外 可以利用特定劳务提供地的可移动性,将劳务提供地转移至境外,从而避免成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5.1.2 规避独立核算 营业税在设计原理上不像增值税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而是以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因此存在大量的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当企业在经营产业链条上或主营业务方面同上下游其他企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可采取合并经营方式便独立核算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内部行为时,可消除独立纳税可能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是变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身份为企业内部的交易与核算行为,从而规避了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案例5-1】 江北省某市有一家在省内非常著名的总裁训练营。这家机构主要为省内的一些企业提供各类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学员在总裁训练营学习期结束并通过考核后可拿到江中科技大学的结业证书。每个学员一年的收费标准为28 000元。每年这家机构招生规模约为100人。但是,江中科技大学要从每个学员的学费中收取30%的管理费,即8 400元。 分析:在这种模式下,这家培训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 28 000 × 100 × 3% ×(1 + 7% + 3%)= 92 400(元)。 实际上,这种纳税结果多缴纳了属于江中科技大学的那部分收入应纳的营业税27 720元[8 400 × 100 ×3% ×(1+7%+3%)]?由于江中科技大学自身的招生能力没有这家专业的培训机构强,而这家培训机构又不具备江中科技大学的社会声誉,经专家指导,并与江中科技大学协商,最后这家培训机构与江中科技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合并,这样一来就消除了营业税业已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因素,每年可节约不少营业税。 5.1.3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参见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相关内容 5.1.4 充分利用营业税的税收优惠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比如,根据税法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才进行征收,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注意其投资行为是否共担风险: 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实现节税筹划的目的。 (举例) 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在现实中名目是多种多样的。这实质上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5-2】 冠华公司欲提供其拥有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高斯公司提供资金,二者计划合作修建一幢房屋。假设高斯公司共出资1 800万,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0%。 分析: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案进行筹划,比较优劣。 ① 方案1:“以物易物”。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各分50%,完工后经评估,该房屋价值4000万元,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可见,这种行为对于冠华公司来说是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冠华公司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高斯公司是以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相当于自建房屋出售,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1800×50%×(1+10%)÷(1?3%)]×3%=30.62(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000×5%= 100(万元)。双方合计缴纳营业税230.62万元。 ② 方案2:“合作经营”。冠华公司以土地使用权,高斯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各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在投资入股的时候双方都不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选用合作经营的方式,就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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