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_2010.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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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_2010.09精要

这是一个需要法治的时代 ---行政复议解读 贺武龙 前言 认识行政复议 掌握行政复议 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寻求行政争议的解决 1.信访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异同 共同点是: 一是二者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一种机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起到的则是监督作用; 二是其发生的方式都是通过老百姓主动投诉,从而启动机制的运行; 三是受理后都要给老百姓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 四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秩序。 不同点是: 一是受理投诉的范围不同。 信访受理的投诉面较广。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问题或纠纷,均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凡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是案件处理的程序不一样。 信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 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则是按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处理结果的形式及效力不同。 对信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要做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这几种复议结论,并由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及第三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共同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两条平行的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 区别:行政复议是一个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复议是可诉的。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是上级行政权审查下级行政权。 审查彻底: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 只复议一次 免费 公正性有限 行政诉讼是一个司法行为; 一般只能审查合法性,有明显错误可审查合理性 可二审/再审 不免费 更加公正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 B、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C、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D、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从一个案例谈起: [案情]:某县地税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分局)于2008年7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辖区内纳税户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发现一餐饮业纳税户的月定额明显偏低,决定对该业户从8月份起调整定额。税务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纳税户原月定营业税等地方税费1200元调整为1500元,并于7月20日向该纳税户下达了调整定额通知书,告知其从8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该纳税户认为定额太高,自己获利将减少,而对此次定额调整不满,并在同行业户中说7月底前欲将此店迁往他县经营,同时准备7月份应缴的地方税费也不缴了。 地税分局得知这一消息后,于7月21日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将7月份应缴的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缴纳入库。7月22日,地税分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当日扣押了该纳税户一辆价值4800元的新摩托车,并向该纳税户开具了清单。该纳税户对地税分局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是向县地税局口头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税收保全措施,退回所扣摩托车。县地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复议认定,地税分局的执法程序不合法,决定予以撤销地税分局的税收保全措施,并责令地税分局将所扣摩托车退回给纳税户。 [分析]:县地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理由是: 1.该地税分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扣押货物之前)未责令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 2.该分局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未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而擅自作出,超越了法定权限。 3.扣押的摩托车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纳税户应纳税款数额,且扣押货物不应当开具清单,应开具收据。 该纳税户就是运用行政复议作为维权的手段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民告官” 层级监督 全面审查 方便快捷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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