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运动猝死案办案体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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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体育运动猝死案办案体会 □ 李春生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副主任 □ 付 军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秘书 本文焦点: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猝死,学校是否有过错; 2、学校的过错与学生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学校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小强(化名),男,汉族,15岁,生前系武汉某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附中”)高中一年级206班学生。 2003年10月,小强经确诊患有肥厚型心肌病。2004年7月,小强被附中录取,入学体检时,医生发现其有心脏病,小强如实陈述其心肌病史,体检档案对此记载。 2004年12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后,附中组织学生参加冬季越野长跑比赛。小强坚持半个小时(16:30-17:00左右)完成约3000米长跑。长跑结束后,小强继续在学校上完晚自习(18:30-20:10)。骑自行车半个小时后回到家,刚一进门对父亲说了句“下午跑得好累啊!”便倒地不醒,小强父亲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抢救无效,于22:10被宣告身亡,诊断结论为猝死。 办案过程和处理结果: 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月22日,小强父亲多次与附中就事故处理的问题进行协商。小强父亲提出只要学校对事故有认责意识,经济补偿除人道救助外适当考虑责任因素,对学校应负的责任可论而不究。但是,学校最初只打算仅以5000元慰问了事,之后口头表示以人道救助名义和教工捐款形式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经济补偿,自始至终拒不承认与事故相关的过错责任,拒不承担与实际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小强父母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有关问题,便找到我们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中心接受小强父母的委托,指派李春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调查取证,尤其是小强同班同学的证人证言,以及收集有关心脏病的医疗知识,并咨询专家意见,在充分的庭前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05年4月20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附中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武汉某大学,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6万元。 2005年6月16日及2006年3月8日,本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我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1)、小强系附中学生,附中华附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2)、附中在组织小强长跑活动中存有过错; (3)、由于附中的过错,导致小强猝死,该过错与猝死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4)、附中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武汉某大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3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损失为20万元,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附中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武汉某大学不对独立事业法人的附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与建议: 一、学校在本案中的过错 附中对长跑活动缺乏严格的管理与组织,忽视安全,没有遵守应有的管理职责,造成了小强猝死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学校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1、事前没有预防。其一,忽视家长的知情权,使监护权缺位。学校组织校外冬季越野长跑比赛,属于额外的教学活动,应当通报学生家长,学生家长享有知情权,以便行使监护权利和履行监护义务。本案中学校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剥夺了家长的知情权,使监护权缺位,而此时的学校作为保护人,却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职责。其二,长跑之前应当进行体检而没有进行,疏于安全预防。长跑之前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体检,这是一项常识,也是医学专家给我们的忠告。学校有体育教师,也有专门的医务人员,理当知道这一点,但是学校没有进行体检,没有采取必要的事前检查措施加以安全预防。 2、事中没有阻止。其一,学校明知小强有心脏病,仍然组织其参加。对小强有心脏病这一事实,学校是知道的,班主任教师对此尤为清楚,当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过小强有心脏病。应该说,学校此时正确的做法是果断、明确的告知小强不得参加长跑比赛。然而老师仅口头提示小强如果不能跑就不要跑,之后因报名人数较少又动员大家参赛,包括小强在内的很多同学又报名参赛。学校没有明确禁止小强等不适宜长跑运动的学生参赛,反而通过学分和奖品等形式鼓励学生参赛,没有阻止反而放任危险的发生,显然没有履行管理、保护的责任。其二,班主任出庭作证不让小强参赛,但当开始比赛时,班主任不在现场,也没有告知同学进行阻拦,存有疏忽过错。其三,学校没有组织学生进行长跑前的热身运动,也没有供水、医疗、安保等工作,长跑线路在校外马路而非环状跑道,让学生在长跑中勉为坚持,严重透支体力,对心脏病人而言则意味着透支生命。 3、事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其一、比赛后没有对学生的情况检查。在长跑结束后,学校本来有机会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那就是对学生进行体检,或者说最低限度的是挨个询问学生是否有不适。但是学校没有这样做,跑完就完了。实际情况是小强跑步过后身体非常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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