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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精要
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 刑事诉讼法 2013年第五版 of 刑事诉讼法 总论 11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在这里添加标题内容 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以下特征: 1.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这一特点与言词证据显然不同; 3.许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4.证明范围的狭窄性,是物证的一个缺陷,通常一个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 二、书证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1.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2.书证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来表述和反映的人的思想、内心世界或传递信息,即具有思想性; 3.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4.书证能直接表明案件主要或部分事实的真实情况。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根据不同; 2.是否反映人的思想不同; 3.内容和形式是否能为人所理解不同; 4.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 5.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不同。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证人的条件是: 1.感知案件事实; 2.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3.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中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证据价值) 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 三是诉讼请求。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和辩解 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1)供述; (2)辩解; (3)攀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以下特点: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地解释有关案件事实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第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第三,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手段;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情理;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主要包括: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1.鉴定结论属于意见性证据;证人证言属于对事实的描述; 2.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代替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证言内容的形成大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 七、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一是制作主体特定,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 二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因此要求客观和全面。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以外,“搜查、扣押笔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八、视听资料 与其他证据相比,视听资料的特殊性在于: 1.它表现为载有一定的科技成分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 3.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伪造、变造视听资料并非难事,而视听资料一旦被伪造,不易分辨和甄别,这也正是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的缺点; 4.视听资料的形成、运用和审查判断往往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对较强;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的传闻证据,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 第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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