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路至陵阳路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补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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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路至陵阳路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补充.doc

青阳县青山东路道排工程(天华路至陵阳路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青阳县城市建设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青山东路道排工程。青阳县青山东路道排工程(天华路至陵阳路段)所涉集体建设用地已分别于2014年12月13日经省政府以皖政地(2014)987号文、于2015年9月28日经以皖政地(2015)153号文批准,涉及该路段五星村《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青政地告字(2015)8号和《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国土资征告字(2015)45号已分别于2015年1月4日、12月21日公告。 为妥善做好该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项目建设,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方案。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青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能力,改善人居环境,规划建设青山东路道排工程,连接天柱南路与陵阳路,实施道路硬化、美化及供(排)水设施等,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等。 三、征收范围 青阳县青山东路道排工程规划红线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次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具体实施。 五、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后评估单位确定之日起6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构筑物的价值,以及经协商不成的各类附着物、装潢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镇政府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7日后,镇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等对被征收人选择结果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 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镇政府组织公证抽取,并将公证抽取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镇政府按照公告组织公证抽取并确定本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评估公司等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七、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化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搬迁并拆除。 由于该地段为集体土地,根据《青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结合成新乘以该户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所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允许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居住用房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建筑。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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