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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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精要

第二编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第五节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一)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讨 3、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 B、对三纲五常和“德主刑辅”的论证 性三品——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 王道三纲,可求于天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1、法官的儒家化 西汉前期 功臣及其子孙 文法吏 法官主体的非儒家化 西汉武 帝之后 儒家化官僚为主 文法吏 法官主体的儒家化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2、引经决狱(春秋决狱) 是指儒家学者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的司法活动。 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汉书·应劭传》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案例(1)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汉代引经决狱案例 原心定罪 案例(2)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通典 》卷六十九 汉代引经决狱案例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3、汉朝在律令中开始直接渗入礼的规范 汉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1、“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法律渗透。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晋书·刑法志》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2、“引经注律”的意义 A 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解释之中,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解决了引经决狱在司法范围上的局限性,使儒家思想在更广阔的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 B 儒家学者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法律化改造的过程,通过引经注律将原则化、模糊化的儒家学说改变成为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的法律解释,使之更具有法律的特性。 (四)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 1、魏晋时代“引经入律”的实现 统治阶级直接任用儒家人物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 2、引经入律的实例 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魏律》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小功:丧期为5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之兄弟、外祖父母、姨、舅等) 缌麻:丧期3个月(如为高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母等)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第一节 中国封建制法的社会基础 (一)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 三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 二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A、确立 a 春秋时期开始酝酿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井田破坏和私田发展,新兴诸侯势力采取新的封建剥削方式) b 战国时期最终确立 B、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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