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教学提纲(河南法官师资班-2013年4月).doc

刑事案例教学提纲(河南法官师资班-2013年4月).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刑事疑案的处理路径 ——如何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国家法官学院刑事审判教研部 袁登明 【教学对象】预备法官(初任法官、法官助理) 【研讨背景】审理刑事案件的四项关键任务:事实认定(即证据关)、准确适法(即法律解释关、定性关)、罚当其罪(即刑罚适用关)、程序正当(即程序关)。当然,对于法院领导与一名优秀的刑事法官而言,还有一个关键任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即刑事政策关)。 【研讨目的】(1)刑事审判过程常见问题的处理思路;(2)领会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与基本思路;(3)如何实现办理刑事案例“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研讨方式】学员自行阅读思考并形成初步意见、课堂学员代表发言与自由发言、教师点评与延伸总结、课堂互动答疑 案例一:顾圣利绑架案 【研讨主旨】定性疑难的处理——“以刑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控方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0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圣利犯绑架罪,于2006年11月3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顾圣利为达到继续与宋贵的妹妹宋昭会同居的目的,从鄞州五乡镇来到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霓虹路68号宋贵的暂住房门口,将宋贵的儿子宋源徐(男,2004年5月22日出生)抱走并寄养于北仑区霞浦街道宝山村张新仙处。第二天,被告人顾圣利在与宋贵等取得联系后,多次逼迫宋昭会来宁波。2006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顾圣利在鄞州区五乡农贸市场附近与从广州赶回的宋昭会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宋源徐得以解救。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圣利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二、控方证据 控方在庭审期间出示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宋贵的证言:两周岁多的儿子宋源徐于2006年8月8日上午在其郭巨暂住处门口不见了。次日上午,我工作的厂里接到一个电话说小孩在对方那里并要求其妹妹去一趟。其打电话给宋昭会后,得知可能是顾圣利抱走小孩,于是打电话给顾圣利,并确认小孩在顾圣利处,但顾圣利在电话中说“我不想怎么样,只要你妹妹过来,我就给你把小孩领过去”; 2、证人宋昭会的证言:2006年8月8日上午宋贵给我打电话说宋源徐被人抱走,后我打电话给顾圣利证实侄子在顾圣利手里,但顾圣利要我到宁波来才肯放人。8月11日,我从广州赶回在鄞州五乡农贸市场与顾圣利见面,后顾圣利被派出所的人抓住。并承认其在2006年2月至7月17日去广东之前曾和顾圣利同居的事实; 3、证人戴胜定的证言:我所在的郭巨舒达利塑料厂于8月9日接到一男子电话,问其厂里一个姓宋的儿子是否失踪了并要姓宋的妹妹过去的事实; 4、证人阮芬飞(顾圣利之妻)的证言:顾圣利在2006年8月8日抱来一个3岁大的男孩,说是其朋友的要他带几天,第二天他让我将小孩抱到北仑霞浦其亲戚家; 5、证人张新仙的证言:2006年8月9日顾圣利的妻子抱来一个小孩寄养在其地方,后于11日被公安机关带走; 6、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顾圣利的归案经过; 7、鄞州区法院(2003)甬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顾圣利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 8、被告人顾圣利的供述,供认其曾与宋昭会同居过一段时间,后宋昭会在2006年7月16日左右私自离开,其因找不到宋昭会就于2006年8月8日上午到宋昭会的哥哥在郭巨的暂处房附近,在没人注意时将宋昭会哥哥只有二、三岁的儿子抱走,想以此要挟宋昭会来见其。9日下午,其打电话到宋昭会哥哥上班的郭巨舒达利塑料厂,跟厂里的人说其知道姓宋的人儿子失踪的事,并让厂里通知一下姓宋的妹妹来找其。后宋贵、宋昭会给其打手机,其告诉宋贵、宋昭会小孩在其手里,但要求宋昭会到宁波来见其的事实。 三、审理过程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辩方在庭审期间没有出示证据。 被告人顾圣利对指控的事件经过没有异议,辩解称其只是想与宋昭会见一面,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其辩护律师吴某认为,被告人顾圣利的行为并非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而属于非法拘禁罪。 法庭对此案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同公诉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被告人不以勒索财物或重大不法利益为目的,其偷盗婴幼儿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但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还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讨论问题】 1、请谈谈你对本案行为性质的认识并给予必要论证说明。 2、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能否改变指控罪名,为什么?程序上如何操作? 3、假如你是案件的承办人,你觉得本案证据上是否需要补充?如需要,则作哪些方面的补充?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

文档评论(0)

shaoye34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