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堂上讲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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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管辖 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 回避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三: 辩护    犯罪嫌疑人马林,男, 1986 年 3 月 6 日出生;吕阳,男, 1983 年 7 月 1 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 年 1 月 9 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 23 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 6 人死亡、 17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 1 .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 .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 年 11 月 17 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 6 点 0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 40 岁左右,身高 177cm ,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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