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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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民事诉讼证据精要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在:1、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2、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能够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与证明对象的联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姓、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或者痕迹。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存储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第四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当诉讼即将终结时若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三、证明对象与免证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体包括:1、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2、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免证的事实 免证的事实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有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四、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正式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第六节 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调查 (一)证据的收集、调查的概念 证据的收集、调查,是指诉讼主体对进行诉讼所需要的各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调查的活动及程序。 (二)证据收集、调查的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由此所需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活动也应由当事人进行,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时,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才能够收集。 二、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与条件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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