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资源税会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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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资源税会计精要

;目录;第1节 资源税概述;一、资源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二)资源税的纳税范围;二、资源税的税目和单位税额;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及课税数量这两个因素。 (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1. 对外直接销售的原油天然气。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擬油,如与稀油划分不清,则统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 对外直接销售的原煤。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为课税数量;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对象;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选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3. 对外直接销售的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对象;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精矿品位÷原矿品位 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4. 盐。纳税人直接销售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对象;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量为课税对象。;(二)资源税的计算;例:某油田10月生产原油320 000吨,向外销售原油220 000吨,企业自用原油50 000吨,该原油单位税额为30元/吨。该油田10月应纳资源税税额计算如下: 课税数量=220 000+50 000=270 000(吨) 应纳税额=270 000×30=8 100 000(元);例:某煤矿12月生产原煤180 000吨,对外直接销售100 000吨,销售自产用原煤加工的选煤80 000吨,综合回收率为75%。假定该煤田所产原煤税额为2元/吨。该煤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课税数量=100 000+80 000÷75%=206 667(吨) 应纳税额=260 667×2=413 334(元);例:某独立矿山5月将自产原矿1 800吨直接对外销售;又将部分自采的铁矿石原矿入选为精矿石,当月销售铁精矿石880吨,已知选矿比为1:2.61。适用税额为15元/吨。该矿5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课税数量=1 800+880×2.61=4 096.8(吨) 应纳税额=4 096.8×15×60%=36 871.2(元);三、资源税的纳税申报;第3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企业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每旬预缴资源税额=9 000 000÷3=3 000 000(元) (1)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2) 当期对外销售原油时。 应纳税额=220 000×28=6 16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1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 160 000;(3) 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时。 应纳税额=50 000×28=1 400 000(元) 借:生产成本 1 4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 400 000 (4) 对外销售天然气时。 应纳税额=100 000×9=90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900 000;(5) 自产自用天然气时。 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 000×9=45 000(元) 用于取暖应纳税额=1 000×9=9 000(元) 借:生产成本 4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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