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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九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VIP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九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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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要求始终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倘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得声明此项契约无效。”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告知的形式 询问告知制度; 无限告知制度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把他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 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之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 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Warranty),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3、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辨权。 (2)禁止反言:合同一方即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三、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近因作了如下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2、近因原则的含义: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近因原则的目的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或以保险价值为限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损失赔偿方式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五、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代位追偿原则,同样仅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这一规定首先是为防止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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