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田思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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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田思源要点

* * * * * 教材253页。 * 教材253页。 * 教材253页。 * 教材253页。 * * 二、特别权力关系与行政诉讼范围 3、关于役军人的权利救济(国家行为不可诉)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保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由此,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国家行为,要看其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征兵;签发护照;军事设施保护行为 二、特别权力关系与行政诉讼范围 国家行为的界定: 主体: 特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行为性质: 国防和外交;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一)应诉案件数量和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1、复议机关的应诉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复议机关将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应诉,这将造成行政复议机关应诉案件数量剧增。另外,新法规定的共同被告,也将提高部分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2、复议机关在应诉案件中的工作量将增加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为提高应诉质量,减少败诉风险,客观上需要委派熟悉案情的复议案件经办人出庭应诉,导致复议机关应诉工作量增加。 另外, 根据最高院《适用解释》,此时以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将导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管辖法院由中院扩大至基层法院。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3、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应诉案件数量将增加 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同时延长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导致应诉案件数量增加。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二)对应诉参加人员和应诉规范化要求提高 1、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为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所委托的本机关相应工作人员,而目前实践中,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做法比较普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被诉行政机关至少应保证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2、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更为详尽的证据规则、改革审理方式,对证据和庭审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规定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客观上要求应诉部门工作人员更细致全面的开展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并向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报告基本案情和存在风险,应诉的工作量加大。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将增加 1、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其立法精神的核心为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干预,该规定若实施,法官判案将较少考虑对地方发展和稳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败诉案件增加。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2、对新增案件类型的司法审查,可能会由于审查标准和执法实践的差异、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败诉。例如: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权力滥用、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契约,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四)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院《适用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1、适用对象更广泛。按照新法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包括市、区两级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负责人,而且包括市、区两级政府的负责人。 2、出庭次数的要求更高。按照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不能出庭是例外;且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限于第一审的案件。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3、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新法规定,法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 应诉工作的影响 (五)推动复议机关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1、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在客观上要求复议机关积极化解争议。 新《行政诉讼法》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层面对行政复议的定位是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客观上将推动复议机关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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