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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析课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 平台业务需求编写情况汇报 江苏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 平台业务需求编写情况汇报 2011.2 修 改 背 景 基 本 框 架 主 要 变 化 具 体 内 容 修 改 背 景 旧版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经过了18个年头。18年中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不适应发票管理的需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对发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网络发票、电子发票概念的提出,对发票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战。 不适应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需要 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不适应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原发票管理办法的防控措施急待相应完善。 基 本 框 架 新发票管理办法共计7章,45条。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6-6)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8-8)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5-4)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1-11)条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5-5)条 第六章 罚则 (6-9)条 第七章 附则 (4-2)条 基 本 框 架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计7章,38条。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7-5)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7-6)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15-12)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2-8)条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3-2)条 第六章 罚则 (12-3)条 第七章 附则 (5-2)条 《新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变 化 简化发票领购程序,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将虚开发票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分离出来,具体说明了虚开的情形,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明确报送开具发票数据事项和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财务专用章作为发票专用章。 《新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主 要 变 化 大幅消减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从61条精简为38条;同时对文字和细节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规范和通俗易懂。 将印制发票企业的许可条件、发票领购的明细规则、以及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明细上升为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条款,不在细则中再进行解释和规范。 自印发票、发票联次和样式要素的确认权限提升至省局,防止因权限过低而导致发票样式、种类再次增多的情形,加强了发票源头管理。 具 体 内 容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 旧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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