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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课件
【释义】本条是对组织技术评审的规定。 一、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技术评审,也可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二、资质认定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能力范围,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其中一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组长。 对于新增少量项目或者地址变更确认等较为简单的评审工作,为减轻机构负担,可只派一名评审员。 条款: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要求和责任的规定。 一、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评审准则、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评审,不需机构整改的,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材料报送资质认定部门或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需要机构整改的,评审组应当在收到整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并将评审材料报送资质认定部门或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二、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应当确保选派的评审组满足评审工作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从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人员,也视为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从事资质认定的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时处理措施的规定。 一、对于技术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曰。如规定期限内机构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相关不符合项对应的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可视具体情节轻重,作出取消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或者判定技术评审总体结论不合格的决定。 二、评审组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条款: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执业资格的规定。 一、从事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获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建立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评价、使用和监督制度。 条款: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活动监督的规定。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其自行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可不定期指派监督员,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技术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审员进行处理。 二、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技术评审的,应当制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工作的程序要求,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同时,资质认定部门可不定期指派监督员,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技术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进行处理。 条款: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中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处理措施的规定。 条款: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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