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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新精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讲三个问题: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三、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著作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盖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它有以下特点: 1、社会性 2、法律性 3、可控性 4、价值性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一)动机 1、动机的机能:(1)激发机能 (2)定向机能 2、动机的形成: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诸环节的系统循环。 (二)目的 (三)认知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动 2、手段 3、结果 第二节 法律责任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今日说法》中还曾经播过一个案例。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或者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所产生的由一定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其特点为: 1、它主要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它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它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它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或者作为潜在保证的。 (二)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1)尽管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上不同的行为主体其法律后果可能是不同的。 (2)法律责任存在转移和继承的问题。 (3)责任主体不同于违法(犯罪)主体。 2、主观过错 3、违法行为: (1)区分广义的违法和狭义的违法,这里取广义。 (2)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种关系: 1)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二者关系中的一般情形或者多数情形; 2)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二者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如果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划分可以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 2、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又称“过错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它的意思是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相反,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可能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no fault liability),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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