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6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解读课件

查封扣押 按日计罚 限产停产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新赋手段——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 协同机制——黑名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 公民权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 企业义务——信息公开、自觉守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达标排放、按规监测、排污缴费、环境应急、环保责任 经济政策——产业支持、减排激励、退出机制、污染责任险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行政拘留 黑名单 刑事责任 2007年 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2013年 环保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绿色信贷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重大突破 法条 行政拘留 黑名单 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国家环保部[2003]177号文件《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文档评论(0)

jiayou1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3070117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