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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税收业务精要
其他业务知识(三季度) 其他业务知识(三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1、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4、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6、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 7、免征营业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0号 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 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以防止自行调整不到位的情况。(可出判断) 《公告》中对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问题给予明确。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风险提示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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