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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课件
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T旅行社的拒绝有没有合法的依据? 2.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与H旅行社单独订立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两类: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国内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独立呼吸说)到死亡时(呼吸综合说)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始于出生: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终于死亡:死者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 特殊权利能力 案例:黄晓明今年12岁,某天完成了三个行为,分别为:与anglelababy缔结婚约;与影视公司签订劳动合约;和到商店购买一枚钻戒。 分析这三个行为的效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两类:10岁以下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的民事行为原则无效。 例外: 1)纯获利的行为 2)处分零花钱的行为 10岁到18(16)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的民事行为分为三种情况: 1)纯获利行为有效 2)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18岁以上的精神智力正常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到18岁期间能以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有效 陈某在妈妈肚子的时候,奶奶赠与一架钢琴;陈某出生那天,爷爷赠与陈某一辆汽车;12岁生日那天,自己拿50元钱去文具店买笔记本、笔等文具;13岁生日那天,陈某私自拿了家里8000块到家电城买了一台电视机;17岁生日,这时陈某离家一年,自己打工养活自己,他用打工赚了2000元钱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19岁生日那天,陈某和某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这一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始于法人成立并终于法人终止。法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有权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注意法人与自然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继承、婚姻、抚养等等) 请同学们思考一下法人超出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首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其次,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 再次,要约邀请往往只含有合同要素的某一方面,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最后,要约邀请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将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但是,上述意思表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要约, 视情况而定。 案例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 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 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 乙应声回答:“至少8000元,少了不卖!” 问题: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甲乙各自的回答 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例1]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问题:例1和例2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 [讨论] 某旅游运输公司打算转让一条豪华游轮,遂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个体业主张某知道后,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公司传真了资料,报出了转让底价。之后,张某复电同意购买,但提出要给时间组织资金,公司同意给5 天时间。第5天,当张某急匆匆地带着购货款赶到公司时,被告知游轮已被另一家旅游公司以超过底价的价格买走。张某当即要求公司对其往返路费、误工费、贷款利息等进行赔偿,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拒绝赔偿有无理由?为什么? 参考观点: 运输公司无理由。原因在于:运输公司的行为已违约;它违反的是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出卖同一特定物的要约的合同规定。运输公司在报纸和电台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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